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参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特制定学院评审细则:
第一章 评选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6.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条 在符合第一条规定外,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
1.获得学校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时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必修课参照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仅学位/必修课程”)。
2.在思想品德、党团建设、学术文化活动、学科竞赛、“三助一辅”工作、公益及社会服务等单项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重点推荐。
第三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具体见指标体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1.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指首修首考);
4.延期毕业、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按照材料学院研究生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数,材料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研究生院分配名额为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培养和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总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负责人除外)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1.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科教融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其专业所属的学院参加评审。
在规定时间学生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表》,同时提供代表本人学习、科研、能力、素质的证明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待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院将统一组织获奖学生填写。
科研成果须符合《沈阳化工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研究生〔2020〕57号)的要求。
各项奖励、学术成果的认定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各项奖励、学术成果的统计截止日期参照当年发布文件通知。省级及以上奖励依据获奖证书按正式文件审核(处于公示期间而未发正式文件的奖励无效),校级奖励以学校文件及沈阳化工大学印章为准。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2.初评和公示。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文件精神和本学院的分类评审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一核实申请材料,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参评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得分,最后,按照综合测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一同进行排序,得分高者得之。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要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评审材料由本学院留存备查。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提请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如申诉人对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裁决仍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对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要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学院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
附件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表(学术型)
附件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表(专业型)
附件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说明
附件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参考指标体系
一、指标权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四个方面的表现。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计量单位:%。
培养类型 |
思想品德W1 |
学习成绩W2 |
科研成果W3 |
社会实践W4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
10 |
20 |
60 |
10 |
2.总分及计算
P为总分、M为考核项目、W为权重,即:
P=M1×W1+M2×W2+M3×W3+M4×W4
二、主要考核项目计分说明
1.思想品德(M1)
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综合表现,满分100分。由导师评分(占50%)、辅导员评分(占50%)两部分组成。
2.学习成绩(M2)
M2指的是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仅学位/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
3.科研成果(M3)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具体加分标准参照下表。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表
类别 |
奖励分/篇 |
具体对应数据库、期刊、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
学术论文 |
100分+5*影响因子 |
被SCI、SSC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70分 |
被E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40分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PKU,也称北大核心)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20分 |
沈阳化工大学学报 |
15分 |
核心期刊的增刊、省级学术期刊 |
专利 |
25分/件 |
授权发明专利 |
10分/件 |
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授权但已公开 |
10分/件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10分/件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0分/件 |
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研究生 创新科研项目 |
10分 |
研究生参与导师创新科研行为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具体加分标准参照表
类别 |
奖励分/篇 |
具体对应数据库及期刊 |
学术论文 |
100分+5*影响因子 |
被SCI、SSC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70分 |
被EI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40分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PKU,也称北大核心)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
20分 |
沈阳化工大学学报 |
15分 |
核心期刊的增刊、省级学术期刊、 |
专利 |
30分/件 |
授权发明专利 |
15分/件 |
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授权但已公开 |
15分/件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15分/件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5分/件 |
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研究生 创新科研项目 |
10分 |
研究生参与导师创新科研行为 |
相关说明:
(1)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在研阶段指从入学报到之日起3个月后,以论文投稿或专利申请时间计算取得的科研成果),且该成果不可重复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发表的论文可以使用录用通知书作为参评依据,但是在合理的期限内须提供正式发表的证据,否则,将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剔除该论文加分项后,如果综合测评得分不符合原来的国家奖学金获得条件,要退回国家奖学金。
(2)科研成果内容要与本人学位论文和在研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紧密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3)各项科研成果须以“沈阳化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论文等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本人导师或副导师第一),可等同为研究生独撰。校内、外指导教师须为学校正式发文聘任且在材料学院导师系统中的指导教师。
(5)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6)核心期刊的增刊、省级学术期刊、申请发明专利未获授权但已公开、授权实用新型和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上各类所提供材料总和每个学生不能超过2项。
(7)在研期间综述性论文仅限1篇,会议论文以及在核心期刊的增刊、沈阳化工大学学报、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的综述性论文不可作为参评依据。
(8)所提交所有的评奖材料须提供支撑材料,且超过截止日期一律无效。
4.社会实践(M4)
包括参加各类学生竞赛活动及获奖、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的荣誉、获得技能与资格证书等。
(1)学生竞赛加分
学生竞赛包括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体育、文艺、演讲、征文及知识竞赛等。获奖类别分个人获奖和集体获奖两类。
个人获奖等级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 级 (市级) |
校 级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分值 (分/项) |
40 |
30 |
25 |
20 |
25 |
20 |
15 |
10 |
8 |
5 |
3 |
相关说明:
①各项竞赛获奖成果的认定原则上应为申请人在研阶段取得,且该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使用某成果参评但未评上视为未使用)。成果认定须提供各类成果的原件作为参评依据。
②学科竞赛的等级核定参照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发布的学科竞赛认定范围;由各学院主办的赛事不能定为校级,原则上在校级比赛赋分的基础上减半计算。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不同年度,分别计分。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③集体获奖项目的分值为个人项目的2倍,分值为总分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总分的50%、30%、20%加分,仅限前三名。排名无先后均分。
(2)荣誉加分
内容/加分/级别 |
国家 |
省 |
市 |
校 |
先进事迹受表扬 |
15 |
12 |
9 |
6 |
优秀团、学、班级干部 |
15 |
12 |
9 |
6 |
优秀党员、先进个人 |
15 |
12 |
9 |
6 |
注:集体表彰减半加分;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3)参加学生工作加分
研究生参加学生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一定加分,分别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党支部、校团委(含院团委)等负责考核和赋分,同一个人多重身份就高加分一次,不累计。
主要内容 |
加分标准 |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6分 |
校研究生会各部负责人、校社团负责人; 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4分 |
校各社团内各部门负责人;院党支部副书记、院研究生分会各部负责人、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 |
3分 |
校研究生会干事、校社团干事; 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宣传委员 |
2分 |
院研究生分会干事、院社团干事;各班班委、寝室长 |
1分 |
(4)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先进团队负责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30分、25分、15分、8分,其他成员计3分,人数不超过15人。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5分、12分、9分、6分,同类项目就高计分,不重复计算。校、院级志愿活动每项加2分(限10次)。
(5)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加1分;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加3分。四级、六级不可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9月20 日